按照示范区公安局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相关工作要求,日前,示范区公安局承留、梨林派出所在辖区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加强重点部位风险防控,依法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2起,抓获4名违法行为人。
12月5日,承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周某私自在民房院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经查,今年3月,周某与薛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存放于出租房屋及他人家中,并非法销售获利。目前,违法行为人周某(男,40岁)、薛某(男,35岁)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12月8日,梨林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抓获2名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嫌疑人。经查,今年10月份以来,赵某、卫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非法渠道从济源周边购入烟花爆竹存放在赵某家中,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向他人销售烟花爆竹。目前,违法行为人赵某(女,27岁)、卫某(男,25岁)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虽美,但其运输、储存、经营都要具备相关资质,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未经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都是违法的,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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