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3号) 单位名称:济源市晋卿美食城(经营者:晋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15WT04W 地址:市周园路 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单位使用童工情况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7月7日至7月26日招用姚建兵(身份证号:410881200709150052)在后厨帮工时未满16周岁。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3年8月1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济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3号《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单位处罚伍仟元,并依法告知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203房间进行陈述、申辩,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单位名称、经营者、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据2、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3、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招用姚建兵的情况; 证据4、姚建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姚建兵出生日期为:2007年9月15日; 证据5、考勤记录表,证明姚建兵在你单位工作时间为7月7日至7月26日; 证据6、姚建兵、张蕙蕙证明条及照片,证明所欠工资已发放。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源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公司: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200101150000467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2号) 单位名称:济源市天坛牛记小厨(经营者:牛浩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2290792 地址:济源市天坛济钢加油站对面 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单位使用童工情况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7月5日至7月27日招用卢伟凡(身份证号:410881200707310075)在后厨传菜时未满16周岁。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3年8月1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济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2号《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单位处罚伍仟元,并依法告知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203房间进行陈述、申辩,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单位名称、经营者、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据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3、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招用卢伟凡的情况; 证据4、卢伟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卢伟凡出生日期为:2007年7月31日; 证据5、卢伟凡在你单位签字的员工入职须知,证明入职时间为7月5日; 证据6、你单位2023年7月份考勤表,证明卢伟凡在你单位工作时间; 证据7、卢伟凡出具的证明条,证明卢伟凡工资已发放;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源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公司: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200101150000467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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